中医文化:中医药争取诉讼认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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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风逐渐传到东方,中医面临着生与死的变化。中医之路,“回归过去”还是“改革”?“百年中医记录”通过一个世纪的烟雾直接指向现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另一个表现是公民权利意识和诉讼数量的大幅增加。其中,医疗纠纷也相继出现。对于中医来说,在医疗诉讼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着医疗鉴定权的问题,需要争取和解决。在以西医为主体的民国时期,中医诉讼案件往往面临被西医认定的问题。1929年2月,浙江鄞县地方法院起诉当地中医郑。
案情如下:一位姓张的当地人,他的儿子致远不到2岁,全身发热、起红点,于是请郑医生到治疗。诊断为麻疹时,处方包括熟石膏、大黄等。服药后症状没有减轻,两次随访仍无效。因此,医生董被转诊诊治。这些药物主要是石膏和大黄,但仍然无效。很快,孩子的嘴和鼻子出血,最终死亡。家属向法院上诉后,法院委托当地医院西医进行鉴定。
根据专家意见,在麻疹没有完全发展的时候,医生使用感冒药太早,因此检察官提起了诉讼。根据对范的评价,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他理解中医的观点,即麻疹在没有完全发展的时候是不能被感冒所阻止的。他所说的符合中医理论。然而,作为一名西医,他在1929年无法说服被告,当时中国和西方之间的争端正在激烈进行。郑和董向宁波中医药协会寻求帮助。宁波市中医协会召开会议讨论并总结:“中医和西医是不同的方法。
中医没有西医的知识和经验,西医没有中医的知识和经验。他们互相学习,不能交流。......目前,西医部门正在尽力推翻中医。它的对立立场就像水火不相容一样。正是这一次,冯检察官没有将郑等中医专家开出的药方送去研究,而是将药方送至西医处,由西番进行鉴定,这似乎是故意破坏中医。作为对郑和其他中医处方的回应,范的西医医生拒绝说他们麻木不仁,而是做了虚假鉴定,这似乎是推翻中医的一个机会。”宁波市中医协会认为,本案最大的问题是评估师的资质。
它立即向国民政府卫生部提交了一封信,要求与司法部谈判。它还向全国所有中医组织发了电,表明“这对全国中医的整体情况非常重要,必须共同努力争取”然而,卫生部认为,该案件已由地方法院审理,不应受到干预。它没有回应。现代上海著名外科医生顾晓艳,手术后在诊所死于大出血。派出所和卫生局一起把顾晓艳带到派出所办理保险过户,同时把顾的营业执照拿下来交给卫生局。后来,死者的家人在法庭上承认死者平时有心脏病。
法院认为他是因恐慌而死亡,顾晓艳被判无罪。然而,卫生局扣留了中医的执照,它没有返回。中医团体多次提交报销文件,”但卫生局的一名高级成员是一名西医。看完文件后,他不知道如何回复。其中有100家没有理睬他们,在顾晓艳的几个月里无法开业”。这些情况表明,在以西医为主的医疗管理机构中,中医很难通过医学原则来争取权利。此外,西医一向歧视中医,由西医主导的鉴定当然不能说服中医。
中医药参与司法鉴定由于中医药的努力,一些地方逐渐重视中医药的意见。特别是在广东,中医药在陈的大力支持下,中医药参与司法的程度逐渐提高。1929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就一起死亡案件咨询了广东省中医协会。案情是,梁苏的被告用烧牛肉的木屑毒死了他的丈夫,而被告认为“受害者死于混色”。法庭问道:“用木屑烧牛肉会杀人吗?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和以多大数量使用它来导致死亡?杀死另一例忧郁症需要多长时间?”广东省中医协会回答说:“牛肉煮得久了,不仅煮得好,而且水多,没有胶水。这是因为刨花在本质上是薄的,它的胶水减少了。
如果你吃了它,它可能不会杀了你。”“还是原来人体虚寒,在患色之前,再夹食物...夹色病,俗称一个名词,验其真,因性纵度,病性严重,总自直于少阴。如果你不小心生病,轻微的疾病只能推迟到七天,严重的疾病将处于危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完全了解广东民间熬汤的习俗,不熟悉药材的性质,就很难判断形势。然而,辩护人相信,中国医学协会也同意,死者的真正死亡是由于“颜色混合”,这是一个中医特有的术语,如果被西医识别,很难理解。1934年,在陈的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广州国家医学研究所也接受了地方法院对各种案件的专家意见。例如,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陈某在商店里发现店员邓康从咸鱼中偷冷饭后,用鸡毛掸子打了他几次。
大约半个小时后,邓康在扫地时突然昏倒,死于“痰”。法院问:“邓康被申斥后两小时内突然出现痰积聚,是否有医学和生理上的后果?”广州市国家医学研究会会长何在研究该案后撰写的鉴定意见中说:“痰落是脏气的一种剧烈变化,体质虚弱者多见。把它当成另一个原因。......离收到鞭子的时间只有半个小时,尽管这是由于鞭子引起的虚弱或恐慌。”人们认为鞭打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它并不排除是诱发痰的外因。法院据此审理了该案。
此案本身并不特殊,但媒体非常兴奋地使用“国家医生启动法医学的权威”的标题来显示其意义。中医鉴定专业化今天,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同行鉴定制度有各种各样的质疑。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在民国时期提出的。1935年,上海中西医结合研究所的丁·和宋达仁指出,如果把一个涉及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病例提交给当地的中医团体进行鉴定,“当地的中医团体、当地的中医组织和当地的中医组织彼此之间也有同样的感情,而且他们都有同样的感情。平时,面对困难时,他们不能充分保护彼此。”结果,“过去没有一个中医案例判定被告医生有罪”。
为此,他们成立了中西医药研究院中医诉讼鉴定委员会。其目的是说:“今天的中医制度与西医是平行的,所以今天的法医可以对西医诉讼进行鉴定。如果进行中医诉讼的鉴定,是极不恰当的。……现在,鉴于我国中医诉讼审查人员的无能,以及迫切需要对丈夫的中医诉讼进行鉴定,理事会建议聘请专家,组织本理事会从学术角度和公平态度上接受社会对中医诉讼的鉴定。”该组织得到了国民政府司法部的批准,并指示各地“处理难以解决的涉及中医药的案件,并将其适当送交该机构处理”半官方的中央政府益光成立后,1935年也成立了“处方鉴定委员会”。“从该州招募了9名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医生作为成员。在各级法院审理的处方药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国家医疗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鉴定并声明拒绝,则建议请求原受理法院将该函送交委员会重新鉴定。
该组织类似于当地中医组织的上诉机构。例如,1937年,山东医生阎玉林接受了一个重新评价的病例,治疗了韩栋的产后病,即夜间死亡。该市的一位医生熊土南(音)在他的评价中说:“检查颜的处方是不合适的,因为处方里满是纸和热制品,而不管产后时期……颜被认为是失去控制了。”严玉林拒绝了,山东省高级法院不得不向中央政府医光处方鉴定委员会提交案件材料。委员会的意见是:“严玉麟诊治韩栋一家,因脉象短暂,寒而热,是风寒所致,不宜调养,产后不能适当补充。因此,加入小柴胡治疗该病。虽然这种疾病是不可治愈的,但它是由血瘀引起的,而且剂量也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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