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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斑美白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2-03 15:24抗衰老观察 评论

原标题:《祛斑美白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祛斑美白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祛斑美白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美白功效评价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评价祛斑美白化妆品美白功效的试验目的、受试物、受试者的选择、试验方案、试验方法、不良反应/事件处理和评价报告。

本方法适用于对宣称具有美白功效的化妆品进行人体试验评价。

2 试验依据和来源

本方法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文献资料,经验证优化后起草。

3 方法原理

皮肤颜色由黑色素、血红素以及胡萝卜素等共同因素决定。紫外线可以激活酪氨酸酶促进黑素生成,因此使用低剂量的紫外线照射皮肤可以诱导皮肤产生黑化。对于皮肤颜色变化的判定有多种评价方法,主观评价方法有肤色视觉评估,客观评价方法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L*a*b*色度系统,测试后计算肤色个体类型角(individule type angle, ITA°)等。

4 试验目的

通过招募一定例数合格的受试者建立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采用视觉评估、仪器测试评价产品使用前后肤色变化来评价使用祛斑美白化妆品的功效性,为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美白功效宣称提供依据。

5 受试物

5.1 试验产品:拟宣称具有美白功效的祛斑美白化妆品或其他需要类似评价的产品。

5.2 阳性对照:7%Vc(避光避高温保存)。

5.3 阴性对照:黑化区空白对照。

6 受试者的选择

按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选择合格的受试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了解试验过程并自愿参加试验,最终确保完成有效例数不低于30人。

6.1 入选标准

6.1.1 18~60岁身体健康的男性或女性;

6.1.2 试验部位肤色ITA°值在28°~41°者;

6.1.3 试验区域近2个月内没有在阳光下暴嗮、没有进行日光浴者;

6.1.4 能够接受试验区域皮肤使用人工光源进行晒黑者;

6.1.5 正在使用激素代替治疗或使用激素控制生育的受试者应当能够保证在试验期间维持原使用习惯,无使用该类激素的受试者应当保证在试验期间不使用该类激素者;

6.1.6 无过敏性疾病,无化妆品等其它外用制剂(产品)过敏史者;

6.1.7 自愿参加试验,并遵守试验要求,有不适能够及时反馈者。

6.2 排除标准

6.2.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怀孕哺乳计划者;

6.2.2 有银屑病、湿疹、异位性皮炎、严重痤疮等皮肤病史者;

6.2.3 有急慢性皮肤病史,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受试者;

6.2.4 试验部位有色沉斑点、胎记、抓痕、白斑、色素痣、疤痕疙瘩等影响试验的皮肤表征者;

6.2.5 近1个月内服用羟基酸类药物、大剂量VitC、β-胡萝卜素等任何影响皮肤颜色的药物;2个月内使用过氢醌类药物;3个月内局部使用维A酸类或1年内口服维A酸类药物者;或近6个月内服过或试验部位使用过其他任何宣称祛斑美白功效的药品、化妆品或食品者;

6.2.6 对光过敏者;或已知对皮肤护理产品、化妆品或局部使用药物过敏者;

6.2.7 试验期间需全身或局部使用任何影响皮肤颜色药物的受试者;

6.2.8 工作环境中不可避免日光暴露者;

6.2.9 近3个月内参加过同类试验或3个月前参加过同类试验但试验部位黑化印迹没有完全褪去者;

6.2.10 近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6.2.11 其他临床评估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7 试验方案

7.1 方案设计

通过多次低剂量紫外线诱导建立人体皮肤黑化模型后,在试验机构连续使用受试物4周±2天的随机、对照、双盲试验。通过每周对皮肤颜色进行视觉评估、仪器检测的方法对化妆品的人体美白功效性进行评价。

7.2 环境条件

试验过程中视觉评估、仪器测试和图像拍摄等环节都应在温度为21±1°C、相对湿度为50±10%RH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视觉评估还应在恒定光照(色温5500-6500K的日光灯管光照)条件下进行,并且所有受试者应在此环境条件下静坐平衡至少30分钟后方可开始评估和测试。

7.3 样品使用方法

试验产品、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区应在试验部位随机分布。由工作人员按照随机表进行试验物涂抹,涂样面积为3cm3cm,涂样量为2.00±0.05mg/cm2。每个试验区域之间的间隔应大于1.5cm。如样品每天多次涂抹,每次涂抹间隔时间不小于4小时。

7.4 试验部位:可选择背部、大腿、上臂等方便照射和涂样的非曝光部位。每个黑化测试区应在相应涂样面积内,黑化面积应不小于0.5cm2。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流程

8.1.1 按照要求招募入组合格志愿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入组前根据入选和排除标准等询问受试者一系列关于疾病史、健康状况等问题,同时对受试部位皮肤进行符合性评估和肤色测试筛选,并记录。

8.1.2 合格的受试者进入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照射阶段。首先应确定每位受试者试验部位的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即刚刚引起皮肤清晰可见的红斑、其范围达到照射点大部分区域(2/3以上)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然后在试验部位选定试验区后用紫外线日光模拟仪在相同照射点按0.75倍MED剂量每天照射1次,连续照射4天。

8.1.3 照射结束后的4天为皮肤黑化期,不作任何处理。

8.1.4 照射结束后第5天,对各试验区皮肤颜色进行视觉评估和肤色仪器检测,评价黑化均匀性和一致性,应剔除均匀性和一致性差的试验区。当天开始在各黑化试验区根据随机表涂抹相应受试物。

8.1.5 连续涂抹受试物4周±2天,每周进行视觉颜色观察和肤色仪器检测,并记录。

8.2 试验仪器

8.2.1 光源:采用具有连续性光谱辐射、能够产生UVA+UVB波长紫外线的氙弧灯日光模拟器。290nm以下的波长应用适当的过滤系统去除,输出波谱需经过计量或校准。

8.2.2 皮肤色度仪:具有可以检测皮肤L*a*b*颜色空间并可以产生相应数据的仪器。

8.3 视觉评估

由经过培训的皮肤科医生借助皮肤色卡对试验区域肤色进行分别评估,并及时记录评分。

8.4 皮肤色度测试

用皮肤色度仪分别测量试验区及对照区域各个观测时点的L*、a*、b*数值,每个区域测试三次,并记录。计算肤色个体类型角(individule type angle,ITA°)参数:

 《祛斑美白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ITA°值越大,肤色越浅,反之肤色越黑。

8.5 数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