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
原标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按照双方认可的价款拨付工程价款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发包方未能如期拨付工程价款,造成工程价款的拖欠现象,于是双方对于工程价款拖欠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便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那么,对于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如何计付利息呢?
一、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偿付欠款利息是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须当事人特别约定。
发包人欠付工程,除应承担向承包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这个利息无须当事人合同中特别约定,是法律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即使合同因违法转分包或者违法挂靠而无效的,权利人照样可以主张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
二、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利息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自己出台了一些内部规定,对工程价款利息进行了限制。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不支持利息的请求。
三、工程款欠付期间和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竞合时如何计算?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有效力。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具体地说:(1)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如果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调整;(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垫资利息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07号民事裁定认为:“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所谓垫资利息,是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则垫资利息不存在: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有约定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则垫资利息为零;如果合同中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都没有约定,则垫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所谓垫资利息的问题。即便合同中对于垫资和垫资利息都有约定,如果垫资利息利率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六、工程款欠付利息的计算起息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大瀚律师提醒:建筑工程纠纷免费咨询热线4000-186-148
- 上一篇: 哪些情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
- 下一篇: 建筑施工类无效合同的后续处理办法